離婚協議寫「孩子共同監護」就夠了?很多人簽完才發現問題
離婚協議寫「孩子共同監護」就夠了?很多人簽完才發現問題 「我們和平離婚,孩子就寫共同監護,以後有事情再一起商量就好。」不少夫妻離婚時,為了避免爭執,只在離婚協議書寫下「未成年子女由雙方共同監護」,卻沒有進一步約定細節。 等到離婚後才發現,離婚共同監護不是只寫四個字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孩子跟誰住、學校誰決定、重大醫療誰處理、扶養費誰負擔、寒暑假怎麼安排,甚至辦理護照、出國等事項,都可能再次引發爭議。 離婚共同監護是什麼? 一般所稱的「共同監護」,法律上涉及父母離婚後共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共同處理並不代表孩子一定要「爸爸家住一半、媽媽家住一半」,也不代表離婚後所有事情都必須兩人同時處理。 真正重要的是:離婚後孩子的日常生活如何安排,以及父母遇到教育、醫療、居住等重大事項時如何作成決定。 一、共同監護不代表孩子一定一人住一半 即使父母約定共同處理未成年子女事項,仍應考量孩子上學、生活作息及照顧的穩定性。 離婚協議書可以進一步約定孩子的主要居住地、平日由誰主要照顧、上下學如何接送,以及另一方何時與孩子相處。如果只有「共同監護」四個字,卻沒有生活安排,離婚後很容易因接送、住宿或搬家問題再次發生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