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都跟我住,對方一開始說會每個月付扶養費,結果幾個月後就說沒工作、沒錢,從此一毛都不付,我只能自己負擔嗎?」

答案並不是一句「沒錢」就可以解決。**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此消失。**即使孩子主要由其中一方照顧,另一方原則上仍應依實際情況共同負擔子女的生活、教育及其他必要費用。

對方說失業,就可以不付扶養費嗎?

不一定。

扶養費並不是只看對方目前帳戶裡有多少錢,而會綜合考量子女實際需要,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身分及其他具體情況。

如果對方只是口頭表示「最近沒工作」、「收入很少」,並不代表扶養義務就自動消失。

當然,如果確實發生重大經濟變化,扶養費是否需要調整,仍應依個案情況處理,而不是自行決定從此完全不付。

離婚協議已經寫好扶養費,對方卻不付怎麼辦?

如果離婚協議書已經明確約定每月扶養費,例如「每月10日前支付15,000元至指定帳戶」,對方卻長期拖欠,就應先確認協議內容及是否具備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如果已有法院裁判、調解或其他具有執行力的文件,對方仍拒絕支付,可以依法評估聲請強制執行,針對薪資、存款或其他財產進行執行。

當初離婚沒寫扶養費,現在還能要求嗎?

仍可能可以。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離婚協議沒有寫清楚就當然消失。如果雙方無法自行協議扶養費金額,可以透過家事程序請求法院酌定。

法院通常會依孩子的年齡、生活與教育需求、父母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是所有家庭都適用同一個固定金額。

自己已經先付很多年,可以追討嗎?

如果長期由一方單獨負擔原本應由父母共同負擔的子女扶養費,是否以及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多少過去代墊的費用,涉及實際扶養支出、雙方應負擔比例及相關法律關係,需要依個案資料判斷。

因此,平時應保存學費、醫療費、保險費、安親費及其他重要支出紀錄。

總結而言,離婚後一句「沒錢」並不代表就能免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

若對方已經長期拖欠扶養費,建議保存離婚協議書、匯款紀錄、催討對話及孩子相關支出證明,並由專業律師確認現有文件是否具有執行力,再評估聲請法院酌定扶養費、追討代墊費用或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避免孩子應有的權益長期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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