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 家事
已經離婚了還能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嗎?求償時效與成立要件解析
「已經離婚半年,後來才發現前夫在婚姻期間就和第三者交往,現在還能提告求償嗎?」不少人以為離婚後夫妻關係已經結束,就不能再追究婚姻期間的外遇行為。其實,是否已經離婚,與過去發生的侵害配偶權行為能否求償,是不同的問題。 已經離婚,還能告侵害配偶權嗎? 原則上仍有可能。 判斷重點之一,是第三者與配偶的親密行為發生時,雙方婚姻關係是否仍然存在,以及該行為是否已逾越一般社會交往界線,達到侵害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 因此,即使後來已經辦妥離婚,只要被主張的侵權行為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並不會單純因為「現在已經離婚」就當然失去求償可能。 一定要證明發生性行為嗎? 不一定。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損害賠償問題,並不是只有抓到性行為才能主張。法院通常會依具體證據綜合判斷,例如曖昧或親密對話、接吻擁抱照片、共同住宿、出遊紀錄,以及其他足以證明雙方關係的資料。 但單純吃飯、聊天或一般朋友往來,也不代表一定構成侵害配偶權,仍須依互動程度及整體證據判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