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輕微擦撞,對方當下還說沒事,大家就各自離開,沒想到幾天後警方通知我涉嫌肇事逃逸!」這種情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並不少見。
車禍發生後,有些傷勢不一定立即出現明顯症狀,當事人可能隔天才因疼痛就醫。但對駕駛而言,對方事後提出診斷證明,並不代表自己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仍須依事故當時的具體情況判斷。
對方後來受傷,就一定算肇事逃逸嗎?
不一定。
刑法肇事逃逸相關規定,涉及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死亡後逃逸的情形。實際案件中,除了確認事故與傷勢間的關聯,也會涉及駕駛當時是否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知事故可能造成他人受傷,以及事故後採取了哪些處置等問題。
因此,不能只因對方幾天後拿出診斷證明,就直接認定駕駛一定構成犯罪。
對方當下說「我沒事」,非常重要嗎?
如果事故發生後雙方都有下車,對方可以正常行走、交談,甚至明確表示「沒事、不用叫救護車」,這些情況都可能成為後續釐清案件的重要事實。
但問題在於,很多現場只有口頭對話,事後雙方說法可能完全不同。
因此,行車紀錄器、附近監視器、現場錄音、照片、目擊證人,以及事故後LINE或電話聯絡紀錄,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收到警方通知,先不要急著認罪
收到涉嫌肇事逃逸的通知時,應先確認警方通知的身分、涉嫌罪名及事故時間,再回頭整理完整經過。
例如:事故撞擊程度如何?雙方有沒有下車?是否詢問對方傷勢?有沒有交換聯絡方式?對方當時是否表示沒事?自己為什麼離開現場?
這些細節都可能影響案件判斷。
尤其行車紀錄器可能因持續錄影而覆蓋舊檔,收到通知後應儘快備份,不要等到做完筆錄才發現關鍵畫面已經消失。
對方事後就醫,也要確認傷勢與事故關聯
如果對方隔了數日才就醫,並不代表診斷證明沒有證據價值,但仍可能需要進一步確認就醫時間、傷勢內容及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
總結而言,車禍當下沒有人表示受傷,幾天後被告肇事逃逸,不代表一定會被判刑;但也不能只用「他當時說沒事」一句話就認為完全沒有風險。
若已收到警方或檢察署通知,建議先保存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現場照片及雙方聯絡紀錄,並在製作筆錄前由專業律師協助整理事故經過與證據,釐清自己當時對事故及傷勢的認知,避免因筆錄陳述不完整或前後矛盾,增加後續偵查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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