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案件經偵查後,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不少被害人會感到失望,甚至認為案件就此結束。其實,在法律上仍有一項重要救濟途徑——聲請再議。只要掌握期限與重點,仍有機會讓案件重新審查。

一、什麼是再議?

再議是指,對於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處分不服,由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也就是說,案件不是直接進入法院,而是由更高層級的檢察官檢視原處分是否有疏漏。

二、再議的期限有多久?

這是最關鍵的重點。

依規定,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提出再議。

這個期限是法定期間,逾期通常會被駁回,因此務必留意收件日期。

若由代理人代收,也會從代收日起算,不能拖延。

三、再議應寫什麼內容?

再議並非單純表達不滿,而是要具體指出:

  • 檢察官認定事實有錯誤

  • 證據未被完整調查

  • 法律適用不當

  • 尚有重要證據未被採納

若僅寫「我不服」,成功機率通常不高。

四、再議成功會怎樣?

  • 發回續行偵查

  • 命令補充調查

  • 甚至改為起訴

若再議遭駁回,部分案件仍可考慮提起自訴,但程序較為複雜。

五、是否需要律師協助?

再議屬於法律技術性較高的程序,尤其需要針對證據與法律適用提出具體論述。

若案件涉及詐欺、傷害、妨害名譽等爭議,建議及早諮詢律師評估策略。

不起訴不是終點

收到不起訴處分並不代表沒有機會。

關鍵在於是否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具體且有力的再議理由。

把握時間、整理證據,才能為案件爭取重新審查的可能性。

想了解更多再議聲請相關法律問題歡迎+line線上24H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

+LINE法律諮詢:林口律師 📞 法律諮詢專線:03-3272377

FB Messenger諮詢:喆理法律事務所粉絲專頁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30號3樓 (林口長庚醫院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