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案件經偵查後,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不少被害人會感到失望,甚至認為案件就此結束。其實,在法律上仍有一項重要救濟途徑——聲請再議。只要掌握期限與重點,仍有機會讓案件重新審查。
一、什麼是再議?
再議是指,對於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處分不服,由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也就是說,案件不是直接進入法院,而是由更高層級的檢察官檢視原處分是否有疏漏。
二、再議的期限有多久?
這是最關鍵的重點。
依規定,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提出再議。
這個期限是法定期間,逾期通常會被駁回,因此務必留意收件日期。
若由代理人代收,也會從代收日起算,不能拖延。
三、再議應寫什麼內容?
再議並非單純表達不滿,而是要具體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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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定事實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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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未被完整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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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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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重要證據未被採納
若僅寫「我不服」,成功機率通常不高。
四、再議成功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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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續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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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補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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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改為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