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被作成「不起訴處分」,不少被害人會選擇聲請再議,希望案件能重新審查甚至提起公訴。但很多人也會疑問:「只要提出再議就一定有效嗎?」事實上,再議並不必然成功,若理由不足或程序不符,仍可能被駁回。
一、什麼是再議?
再議是指當事人對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處分不服時,向上級檢察署請求重新審查案件,上級檢察官會檢視原處分是否有調查不足、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不當等問題。
如果認為原處分沒有明顯錯誤,通常會維持不起訴處分。
二、常見的再議駁回原因
在實務上,再議被駁回的情況並不少見,常見原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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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新的具體理由,若再議書僅表示「不服處分」,卻沒有指出具體問題或法律理由,成功機率通常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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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或沒有新證據,若案件本身證據不足,再議時又未補充新證據,上級檢察署通常會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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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法律要件,有些案件即使存在糾紛,也未必構成犯罪。例如純粹民事爭議,檢察官可能認定不屬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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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完整調查案件,若原檢察官已進行充分調查並作出合理判斷,再議通常難以推翻原決定。
三、提高再議成功機會的重點
若希望提高再議成功率,通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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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指出原處分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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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新的證據或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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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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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整理案件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