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有些駕駛會主張:「我根本不知道撞到人。」但實務上,即使當事人聲稱不知情,仍有可能被認定成立肇事逃逸。關鍵在於法院如何判斷駕駛當時是否「應該知道」已發生事故。

依我國法律,肇事逃逸的核心要件之一,是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有人受傷,卻未停留處理或協助救護即離開現場。因此,「知不知道撞到人」往往成為案件爭點。

在實務判決中,法院通常不只看當事人主觀說法,而是綜合客觀情況判斷。例如碰撞聲音大小、車輛震動程度、事故發生環境、現場痕跡及行車紀錄器畫面等。若碰撞明顯,正常人應可察覺,卻仍直接離開現場,法院就可能認定具備知情可能性,進而成立肇事逃逸。

例如在機車擦撞行人、自行車或低速碰撞案件中,常有人辯稱「以為只是壓到東西」,但若從現場情況可合理推知應已察覺事故,仍可能被認定有責任。

不過,若確實因天候、視線、路況或碰撞極為輕微而無法察覺,且有客觀證據支持,也並非完全沒有爭取空間。因此,案件中的證據非常重要,包括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事故鑑定及現場狀況等,都可能影響法院判斷。

此外,即使事故看似輕微,只要有碰撞或異常感覺,建議仍應停車查看、報警處理,避免後續被誤認為肇事逃逸。

總結而言,「不知道撞到人」並不一定能完全免責,法院會從客觀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應該知情。若不幸涉及相關案件,應儘早蒐集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與擬定應對策略,以降低刑責風險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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