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預先安排遺產,不少人會在電腦上打好遺囑內容,列印出來後親自簽名,認為「內容是我寫的、名字也是我簽的」,應該就是有效遺囑。但如果想以《民法》規定的「自書遺囑」方式立遺囑,只有親自簽名還不夠,電腦打字後列印簽名,原則上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

依我國《民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換句話說,「親自書寫全文」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定要件,不能只把電腦打好的文件印出來,再於最後簽上自己的名字。

為什麼法律要求如此嚴格?因為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屆時本人已經無法出面說明真正意思,因此法律對遺囑形式設有嚴格規定,以降低偽造、變造及事後爭議的風險。

除了全文親筆書寫外,日期也非常重要。自書遺囑應記載完整的年、月、日,並由本人簽名。如果寫完後需要增加、刪除或修改文字,法律對於增減、塗改的位置、字數及簽名也有特別要求。若修改方式不符規定,可能造成部分內容甚至遺囑效力發生爭議。

另外,即使自書遺囑形式完全合法,也不代表內容一定不會發生糾紛。例如遺產中包含房屋、土地、公司股權,或希望特定子女取得較多財產時,還可能涉及遺產範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特留分及遺囑執行等問題。

因此,立遺囑不能只考慮「有沒有寫」,更重要的是「寫得是否有效、內容能不能真正執行」。

總結而言,**電腦打字、列印後再親自簽名,原則上不能取代自書遺囑所要求的親筆書寫全文。**若希望自行書寫遺囑,應特別注意全文書寫、日期、簽名及修改方式等法定要件;若遺產種類複雜、財產金額較高,或希望將特定財產留給特定家人,建議立遺囑前先由專業律師協助檢視內容與形式,降低遺囑日後被爭執無效或無法執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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