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以為「寫遺囑」就是把想法寫下來、簽個名就算完成,但在律師實務中,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就是當事人辛苦留下的遺囑,因為細節錯誤而被法院判定全部無效。一旦遺囑無效,財產分配就會回到法定繼承模式,不僅違背立遺囑者的真正心意,更可能讓家人之間產生不可挽回的爭端。
以下整理民眾最容易忽略、卻最常造成遺囑無效的五大原因:
一、沒有「親筆書寫」──自書遺囑最常被判無效的地雷
台灣最常見的遺囑類型是「自書遺囑」,法律要求必須由立遺囑人親手書寫全文、簽名並寫下日期,只要出現以下情形,就有高風險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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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用電腦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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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他人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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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簽名但沒有親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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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不是立遺囑者本人筆跡
那怕內容再清楚,只要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法院多半會認定無效。
二、沒有日期或日期不完整──法院無法判斷效力順序
很多人寫遺囑時只寫「某年某月」,或乾脆忘記寫日期,但日期對遺囑極為重要,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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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可能留下多份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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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需判定哪份為最新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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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日期,法律無法確定效力順序
只要看似小小的疏忽,就可能讓所有內容失去效力。
三、語意不清、分配不明確──留下模糊空間,就留下爭執
遺囑內容若使用模糊語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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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財產給大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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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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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給老婆用」
看似簡單,實際上卻會讓法院無法判斷意思,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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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財產」包含銀行存款或保險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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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分」是所有繼承人,還是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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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用」究竟是「使用權」還是「所有權」?
文字不清楚就會留下爭點,而爭點就會讓家人對簿公堂。
四、精神狀態爭議──遺囑可能被主張「無行為能力」
在遺囑案件中,最常被家屬挑戰的就是:『立遺囑者立遺囑時是否心智清楚?』
若當時有以下狀況,遺囑可能被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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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早期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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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風、疾病影響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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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大量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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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狀況不穩定
這就是為什麼許多人選擇在立遺囑時由律師協助見證,避免日後遭推翻。
五、未採用正確的「遺囑形式」─格式錯了,一切重來
台灣法規定遺囑共有五種類型:『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每一種都有不同法律要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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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需在公證人前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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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需另由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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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必須有兩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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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僅限緊急情況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