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臨檢、酒測、逮捕或取締違規時,因情緒激動與員警發生拉扯,事後卻收到妨礙公務案件通知,才驚覺自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究竟只是推開員警、拉扯制服,是否就一定構成妨礙公務罪?

依《刑法》規定,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以強暴或脅迫方式妨害其執行職務,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其中,「強暴」不一定要造成對方受傷,只要以肢體力量阻礙公務執行,例如推擠、拉扯、抓住員警手臂、搶奪警棍、阻止上銬等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符合犯罪要件。

然而,並非所有與員警接觸的情況都一定成立犯罪。例如,在混亂中因閃避、失去平衡而碰撞員警,或只是以言語表達不滿,未使用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執法,是否構成妨礙公務,仍須依實際情況及證據判斷。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當時執法是否合法、員警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當事人的行為是否足以妨礙公務進行,以及現場監視器、密錄器畫面、行車紀錄器、證人證詞等證據,再判斷是否成立犯罪。因此,案件並非只憑員警單方面陳述就一定會被定罪。

若收到警方通知製作筆錄或檢察官傳票,切勿因緊張而隨意承認不清楚的事實,也不要因情緒激動與執法人員再次發生衝突。建議先回想事件經過,保存相關影片、照片及目擊證人資訊,以利後續釐清事實。

另外,若認為警方執法程序有瑕疵,或自己只是基於自我保護、並非故意阻礙公務,也可依法提出相關主張,由檢察官及法院進一步調查認定。

總結而言,拉扯員警並不必然成立妨礙公務罪,但若行為已影響依法執行職務,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若您因妨礙公務案件遭到警方通知、移送或起訴,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分析案情、檢視證據及規劃辯護方向,以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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