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解釋可謂是司法體制之最後一道防線

對於有違憲疑慮之法律由大法官作出違憲與否之判定,進而影響到個案之裁判結果以及全國之法規效力,而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之規定,如果是不符合『得聲請』解釋之案件,大法官可作出『不受理』之決議,在此種解釋、不解釋之二分法下,對於不受理之決議依法是沒有救濟管道的,而下級審法官因個案適用法律有違憲確信,為維護個案被告權益,不惜停止審判程序並以個人時間、勞力撰寫萬言之釋憲聲請書,企圖為個案以及全國未來之毒品案件被告爭一個明白,沒想到一番苦心卻得來大法官們連作出解釋都不願意的『不受理決議』,難怪基層法官如此不平,如果這樣由日日忙碌於刑事實務法官所撰寫的萬言聲請書都算是未具體提出客觀上違憲之理由,那恐怕大法官僅僅數字之例稿式不受理決議才無法說服筆者,該案如何、為何屬於不受理決議之情況吧!
這樣下去,只會讓有靈魂的法官備受打擊而產生另類之寒蟬效應,對於一再標榜提升刑事被告權益及司法形象之我國來說,豈非言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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