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爭執時,一時情緒激動推了對方一下,很多人會認為:「我又沒有打他,應該不算傷害吧?」但如果推擠造成對方跌倒、擦傷、挫傷或其他身體傷害,就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傷害罪,不能因為只是「推一下」就認為沒有刑事責任。
依《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實務上判斷的重點並不是行為人有沒有使用拳頭、棍棒,而是是否具有傷害故意,以及行為是否造成對方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害。因此,即使只是推人,如果造成對方撞到牆壁、跌倒受傷,仍可能遭到刑事追訴。
不過,對方提出傷害告訴,也不代表最後一定會成立犯罪。案件仍須依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手機錄影、現場證人、雙方對話、診斷證明及傷勢照片等證據,判斷受傷結果是否確實由該次推擠造成,以及行為人當時是否具有傷害故意。
另外,有些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推人」,實際上可能涉及正當防衛。例如對方先動手攻擊,當事人為了阻止攻擊而將對方推開,是否成立犯罪,就必須進一步判斷當時是否存在現在不法侵害,以及防衛行為是否符合必要性。不能只因為對方受傷,就直接認定推人的一方一定有罪。
若收到警方通知到案製作筆錄,也不要因為覺得「只是小事」而隨意回答。尤其「我只是想嚇他」、「我就是氣不過才推他」等說法,都可能成為檢警判斷主觀犯意的資料。製作筆錄時應依實際經過據實陳述,不確定的事情不要自行猜測。
普通傷害罪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案件,若雙方願意協商,可以視個案情況討論醫療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並評估和解及撤回告訴的可能性。
總結而言,**一時衝動推人並不一定只是單純糾紛,只要造成他人受傷,就可能衍生刑事與民事責任。**若已收到警方通知或遭對方提出傷害告訴,建議儘早保存現場影像、對話及證人資料,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分析案件、陪同警詢及評估和解或辯護策略,避免因錯誤應對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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