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邁入高齡社會,失智症患者人數逐年上升。許多家屬在照顧長輩時,會遇到一個現實問題:長輩已無法正確認知或處理財產與法律事務,卻仍名下有存款、房產或保險,家屬若貿然代為處理,往往會面臨「無權代理」或「法律無效」的風險。此時,透過法院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便成了保障家人權益的重要步驟。
一、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別
依《民法》第14條之1起,法院可依當事人心智狀況,區分為兩種制度:
-
監護宣告:適用於完全喪失辨識能力或無法處理事務的人,例如中重度失智、精神疾病嚴重者。經法院宣告後,由監護人全面代為處理生活與財產事務。
-
輔助宣告:則適用於部分喪失判斷能力的情況,如輕度失智或短暫精神障礙。經法院宣告後,被輔助人仍保有行為能力,但在重大法律行為(如買賣、借款、贈與)上需輔助人同意。
二、何時應考慮申請?
當長輩出現下列狀況時,應考慮啟動程序:
-
經醫師診斷為中度以上失智,無法理解文件內容;
-
曾被詐騙或被他人利用財產;
-
需辦理保險、房產、銀行事項卻被拒絕;
-
家屬間對照顧與財產分配出現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