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個人表達身後意願的重要文件,若形式不符法律規定,即使內容再清楚,也可能被判無效。根據《民法》第1189條以下規定,遺囑的形式共有五種,其中「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最常被一般人採用,但兩者的法律要件與風險差異極大。
一、自書遺囑:最簡便但最容易出錯
自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遺囑。它的優點是簡單、不需證人或公證,但最大風險在於形式錯誤導致無效。
例如:
- 僅打字或用電腦列印 → 無效
- 未簽名或漏寫日期 → 無效
- 由他人代寫 → 仍屬形式瑕疵,法院不承認
因此,立遺囑人必須確保每個字都為本人親筆,且字跡清楚、內容具體明確。
二、代筆遺囑:他人代書但需嚴格見證
代筆遺囑則適用於立遺囑人因身體不便、視力障礙等原因無法親筆書寫時,由他人代為書寫。但依《民法》第1193條,需有三位以上見證人同時在場,並且:
- 由立遺囑人口述其意思
- 代筆人代為書寫並朗讀給立遺囑人聽
- 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全員簽名蓋章
。
